日期:2013-08-21 23:00
記錄出警全過程,以此規(guī)范民警的行車行為,保護當事人和民警的合法權益。
民警在下班(退乘)后,將記錄儀記錄的數據內容傳輸到本單位固定的存儲介質中,并在《行車執(zhí)勤日志中》記錄備案。各單位均指派專人負責對行車記錄儀記錄數據的保存、提取、分析。此舉既記錄了民警勤務工作的過程,又為今后獲取案件證據、解決爭議問題提供了原始資料。2009年某月,民警在查處一起擾亂車站秩序治安案件,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非但不承認自己的違法事實,反而誣告民警對其進行了毆打。在無第三方證實的情況下,民警適時出示了行車記錄儀記